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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房评:应该让失信开发商付出更高代价

发布日期:2018-08-12 浏览次数:2101次


 

    最近,西安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房地产企业,因为一纸诉讼引起了舆论的注意。据华商报报道,2016年4月起,多名购房者通过内部认购,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闻天公司开发的紫杉庄园项目多套房屋,双方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合同。

  据该合同约定,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保留该房屋至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购房人携本合同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

  此后,购房者多次前往售楼部,“询问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事宜,他们都一拖再拖”。两年后,在西安房价飞涨的背景下,闻天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西安长安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延伸阅读: 120万全款买的房两年后遭开发商起诉一审判决“合同无效”)

  购房人在明知企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仍冒着开发商失信的风险购买房屋,因此承担该后果也无可厚非,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纵观本案,开发商尽管赢了官司,但恶意诉讼、违背诚信而换取巨额利益的意图和目的,却是显而易见的。从2016年内部认购至反诉购房人的两年多时间内,涉及诉讼的项目房屋价格已从当初的每平方米7000元涨至目前的21000元,价差达到了3倍。胜诉开发商揽到手的,是房价飙升而带来的巨额财富,承担巨额损失的却是购房人。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两年前无证销售,还是当前毁约并“自证违法”诉讼获取巨额得利,都是开发商失去诚信、恶意欺瞒的不道德行为。而开发商之所以敢于这样做,是因为失信行为的收益远高于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据笔者了解,未取证先售房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甚至成为业内的“潜规则”。该案之所以引起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正是开发商这种“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做法,不排除将可能引发公众担忧、更多不良企业跟进效仿,对行业发展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有百害而无一益。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对社会、国家,诚信都是无价之宝。在本案中,尽管法理上购房人需要承担风险,但房地产企业的恶意违约,也应该付出更大的代价。

  房地产市场需要一个健康平稳的发展环境。除了在开发、销售等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引导规范外,还需要对类似这种“奇葩个案”认真对待,弥补漏洞,引导市场正确心理预期。作为负有主体监管责任的各地政府,也应当对此类等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对严重失信、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应该列入惩戒名录,使得这些企业承担失信带来的后果。

  本案也给购房人敲响了警钟。在涉及到房子这种大宗商品时,切莫贪图便宜、盲目偏信开发商的承诺,购房合约的基础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之上,否则可能会因此承担巨额损失,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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